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我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sdhbtzfc@163.com。
(二)信函:将意见寄至山东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
附件:1、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起草说明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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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现象。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及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方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方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2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二)允许申请环保资金;
(三)鼓励或推荐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四)对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的,出具环保肯定意见;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二)适当限制申请环保资金;
(三)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四)对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的,出具其环境违法违规行情况;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二)暂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从严审批环保资金申请;
(四)禁止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五)对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活动的,出具环保否定意见;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应当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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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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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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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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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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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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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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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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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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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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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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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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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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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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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万及以上、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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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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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万及以上、1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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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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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及以上、2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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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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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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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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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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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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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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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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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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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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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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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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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责令限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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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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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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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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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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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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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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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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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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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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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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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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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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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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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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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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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认定为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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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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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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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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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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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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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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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环保局通报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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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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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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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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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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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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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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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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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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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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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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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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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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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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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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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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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环保局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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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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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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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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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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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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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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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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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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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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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记分分值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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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
二、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罚款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三、对企业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采取罚款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附件2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起草说明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我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环保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环保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鼓励企业环境守信,惩戒企业环境失信,促进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四、基本原则
(一) 奖惩分明,引导改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机制,引导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平公正,社会监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山东环境网站、报纸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易于操作,方便应用。评价方法、指标和程序要简单易行,评价结果便于社会各界应用。
五、主要内容
(一)企业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业。
(二)评价方法与标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及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三)评价程序。建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动态管理和实时评价。
1.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与查询。
2.信息和记分的异议与复核。
3.整改信息的核实与记分核销。
4.当年未完成整改的信息与记分结转。
(四)评价结果的应用与公开。
1.对不同颜色标识的企业采取差别化的奖惩措施。
2. 环保部门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