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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
发布时间:2015-9-21 10:09:20   点击:次   【打印】【关闭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防止水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强苗群邓莉蕊孙琳毕学军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境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959  大肠菌值测定  多管发酵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垃圾 

指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扫物。同时含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产生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的垃圾。

3.2   

卫生填埋 

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一种方法。主要是防止对地下水及周围环境的污染,区别于过去的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垫等旧式的垃圾处理法。

3.3   

垃圾渗滤液 

亦名浸出液,是指垃圾存放或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液体。

4  技术内容

4.1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pH、色度、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和大肠菌值。

4.2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4.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 383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 Ⅲ 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 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

4.2.2  排入GB 3838 Ⅲ 类水域(水源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和GB 30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4.2.3  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要求的进水水质。

4.2.4  南水北调沿线等特殊区域,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

4.2.5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项目,其排放限值参照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本标准时间段的划分,以垃圾场填埋运营时间为依据,共划分为三个时段,按照不同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1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时 段

第Ⅰ时段

第Ⅱ时段

第Ⅲ时段

标准执行时间

2005年05月0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后

pH

6~9

色度(稀释倍数)

80

80

50

悬浮物(SS),mg/L

200

150

70

生化需氧量(BOD5),mg/L

150

60

20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300

150

100

氨 氮

25

25

15

磷酸盐(以P计)

----

1.0

0.5

大肠菌值

10-1~10-2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处,并且在排放口处必须设置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本标准中的监测项目采用的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2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目

方法名称

分析方法

1

pH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2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3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

4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

5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GB/T11914

6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8

7

磷酸盐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8

大肠菌值

多管发酵法

GB/T7959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实际情况和本标准规定,确定其具体适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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