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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境保护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厅对17市环保局上报的2018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进行了汇总、核定,确定对349家企业(见附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市实际,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县(市、区)环保局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 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名单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 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具备《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市、区)环保局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三、县(市、区)环保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组织企业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对审核中取得的环境、经济效益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等审核结果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效果需评估验收的企业,应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五、清洁生产审核应重点审核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减排措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污染物深度处理和资源化方案等,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双有”企业,还应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的审核,确保环境安全。 六、各市要加强对企业自行审核或外聘专家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涉及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的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质量,切实发挥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全过程减排的作用。 七、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联 系 人:大气处 王 萍 联系电话:0531—66226337
附件:2018年度全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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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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